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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系统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工作,规范合同制用工的薪酬和有关福利标准,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确保履职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系统内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结构、标准等,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规范原则
(一)坚持公正透明,有情操作原则;
(二)统一工资结构和标准,规范津补贴原则;
(三)简便合理,宜于操作原则。
二、范围和人员
除非公企业外的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客运公司工资管理方案另行制定)。
三、工资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组成。
1.岗位工资
按溧阳市公布的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2.工龄工资
工龄1年的,每月工龄工资为10元;工龄2年的,每月工龄工资为20元;以此类推。
工龄工资每年1月份调整。
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的计算:
(1)工龄一般从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算起(仅针对本次劳动工资调整,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2)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
(3)在交通运输系统内工作的年限(剔除已享受与用人单位终止合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4)原104收费站合同制工人按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原认定工龄计算。
(二)生活补贴
统一为600元/月。
(三)保留工资(为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原先核定)
仅限原104收费站劳动合同制工人,继续执行原核定标准。
(四)职务、职称补贴
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报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
(五)试用期工资
新员工上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按其实际工作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四、 年终考核奖励
各单位必须根据单位自身情况,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以岗位业绩、岗位职责、工作效率、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劳动纪律、安全指标等为主要内容,具体考核细则和考核奖金额度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并报送局党委研究同意后予以执行。
五、 收入调整机制
为确保职工年收入能基本与本地职工收入相吻合,局将视年度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方案。
六、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1.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合理承担。缴费基数的构成项目为: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如缴费基数低于我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依我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2.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各承担12%。缴费基数的构成项目为: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如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七、其他
本暂行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