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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局各单位:
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发挥项目效益,制定了《溧阳市农林局农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溧阳市农林局
2015年3月6日
溧阳市农林局农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部、省、市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林局归口管理的所有农业项目。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市、镇农业行政部门负责人对本地区农业项目的实施管理负领导责任。项目实施单位的法定负责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属地管理、责权统一、分级负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农林局内建立综合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归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的工作体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局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1、审核各类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汇总、审核农业项目的申报立项;
3、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农业项目的监督管理,提出重点项目年度督查计划、并协同督查;
第六条 局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
1、配合局综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归口管理的农业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
2、负责归口管理农业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归档等日常管理;
3、组织开展归口管理农业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
第七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
1、按照职责规定,对农业项目管理主体履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2、组织做好农业项目的督查,调查核实农业项目违规违纪行为,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镇(区)农业部门的职责:
1、按照农业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筛选、论证及申报,确保程序规范、内容真实、申报及时;
2、负责本地区农业项目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项目抽查、抽验、抽审等工作。
第九条 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项目可行性负责;
2、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批复要求实施,确需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符合规定;
5、及时收集项目建设资料,建立项目档案;
6、配合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局计划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农业产业政策,财政资金投资方向。项目申报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操作。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农业项目选项文件在溧阳农林网上公开。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储备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在公开媒体或网站上发布项目入库通知,申报主体对照条件自愿申报,所在镇农业部门在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后统一上报。入库项目优先推荐申报。
2、现场审核。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市镇相关部门对入库、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审核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基本条件及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等,出具项目现场考察意见。
3、专家评审。建立由种植业、畜牧业、园艺业、水产业、林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库。由专家库中抽出专家组成评审组,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对申报、入库项目的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概预算、初步设计等)进行质询、评审,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
4、立项审定。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确定拟推荐入库、上报项目。
5、公示。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必须在溧阳农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上报。
6、方案编制。已经立项的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各类项目一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变更的项目,需向项目发出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项目由市农林局、财政局和项目所在镇(区)农业、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和质量要求完成。
第十六条 农业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农业项目监督检查制度。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定期对农业项目开展督查,并形成督查工作记录。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自查,按要求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自查情况。
第十九条 农业项目督查内容:
1、实施管理督查。督查项目申报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督查项目单位前期工作是否扎实可行、组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档案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2、财务管理督查。督查项目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财务收支及管理是否符合项目计划、批复合同要求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3、项目进度及成效督查。督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进度和质量要求,项目是否实现预期目标。
第二十条 农业项目督查议程:
1、听取被督查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2、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3、实地查看项目完成情况;
4、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5、与被督查单位交换意见,形成督查报告或督查整改意见。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业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在自查自验合格后向项目所在地镇(区)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所在地镇(区)相关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市相关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农林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管理规定的验收权限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或审核后向上级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项目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内容,通过自验及相关部门审查,根据项目要求出具项目工程审计报告;
2、按照要求整理项目实施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并分类立卷; 3、各项财政收支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会计处理规范,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并出具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由种植业、畜牧业、园艺业、水产业、林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项目验收专家库,由专家库中抽出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组织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加强对所聘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应听取项目单位的工作和技术总结报告,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形成验收结论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