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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农业服务中心:
渔业项目建设是我市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检查验收程序,提高项目实施质量,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现代农业专项—高效设施渔业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海计〔2010〕57号)、溧阳市农林局《农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溧农发〔2015〕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中期检查评估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我市将建立中期检查评估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检查评估内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报帐制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及效益情况等。
2、检查评估方式。自查与检查相结合。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照项目协议书要求进行自查,做到项目内容详细分解,并与财政资金使用量、完成时间等一一对应,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情况自查评估报告,报市农林局水产科。接到报告后,市农林局水产科会同市财政局农财科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填报检查评估表,并形成中期评估专家意见。中期评估意见应附完成项目建设、产量等每项指标的佐证材料,不能以孤零零的数字代替中期评估意见。中期检查与专家评估意见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3、检查评估时间。根据各项目执行实际情况,在项目实施中期进行。
二、规范项目验收程序
1、申请。对照协议书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填报项目验收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所在镇农业和财政部门(市属场圃直接向市农林局水产科申请验收)。财政资金补贴20万元(含)以上项目必须出具审计报告。
2、审核。所在镇农业和财政部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项目验收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并向市农林局水产科申请验收,同时应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汇总好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等以供验收时查阅。
3、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农林局水产科组织或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
(1)需准备材料
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申报文本;项目协议书(实施方案)复印件;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工程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须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项目实施标识牌照片(符合省统一格式)、反映建设动态的影像资料或图片(须提供相关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前、中、后情况对比,并配文字说明);其它需要提交的附件(如施工采购合同、补贴农户清单等)。
(2)验收内容
a 、任务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项目协议书要求。
b 、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包括各类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资金支出情况;是否专款核算、专款专用、专款管理;入账手续及凭证是否完整规范,是否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出具合格的审计报告等)。
c 、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项目责任制,是否实行标识化管理。
d 、变更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e 、档案资料情况。项目批复文件、施工合同、项目实施前、中、后影像资料等台账是否齐全、真实,并分类归档。
(3)验收结果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整改待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按照项目协议书建设内容完成计划任务、工程量验收误差在-3%以内、经费使用合理、项目管理规范、审计报告齐全、档案资料完整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
总体完成情况较好,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限期整改(3个月内),视为整改待验收。整改完成后,仅对整改部分进行复查,如仍未达到要求,则定为不通过验收。
a 、档案资料相当不完整的;
b 、项目资金使用擅自进行调整的;
c 、项目虽建有专账,但账务不规范或与审计报告出入明显的;
d 、项目建设内容中,有一单项工程量验收误差在-3%至-10%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限期整改(3个月内),视为不通过验收。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程序组织验收。
a 、项目没有建立专账的;
b 、没有提供项目工程和财务审计报告的;
c 、项目建设擅自改变地点、内容的;
d 、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e 、经费使用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f 、项目建设内容中,有一单项工程验收误差超过-10%的;
验收专家组(聘请机构)应听取项目单位的总结报告,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1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字(聘请机构)及时报送市农林局水产科。
市农林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农林局水产科收集整理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完善项目档案。对整改待验收的项目,验收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通过要求的,由市农林局水产科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附则
本方案由溧阳市农林局负责解释,在实际执行中,如发现有不妥之处,溧阳市农林局有作出修改的权利。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农林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