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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畜牧兽医站、各动物诊疗机构和兽药经营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动物诊疗机构和兽药经营户的兽药经营和使用行为,贯彻落实省农委《关于加快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办牧〔2015〕15号)和《关于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知》(苏农办牧〔2015〕18号)文件要求,全面提升我市兽药经营使用管理水平,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及《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再行动(以下简称规范再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是以持续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内容印制为切入点,大力整治兽药生产和市场流通中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规范现象,严厉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根据省农委要求,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力争在2015年内,做到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规范开具兽医处方笺,诊疗单位规范使用兽用处方药,畜禽养殖场(户)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购买和使用兽用处方药,兽药经营店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用处方药。
通过规范再行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管理、整顿兽药经营秩序,规范畜禽养殖用药,大力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责任主体的遵法、守法意识,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重点
以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店、动物诊疗单位、基层畜牧兽医站药房、畜禽养殖场(户)等为重点对象, 对照《兽药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全面整治标签说明书及兽用处方药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做好行动实施准备。4月,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学习《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告》(农业部公告2071号)等法规,以及《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数据库》等的使用方法,为顺利开展规范再行动打好基础。
(二)开展管理对象法规培训。5~6月,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兽药生产、经营、规模养殖、诊疗单位和基层兽医站药房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普及和告知兽药管理要求,以及对应的处罚措施,知晓规范再行动的具体要求和时限要求,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责任主体的遵法、守法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经过培训的乡村兽医进行能力考试和资格筛选,合格的统一发放附有登记号的处方兽医资格证书,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处方兽医人员名单进行备案。
(三)督促企业自查自纠。6~7月,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标签和说明书及兽用处方药的自查,对照《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和农业部兽药产品审核批准材料,对所有兽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进行核对。对《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自行销毁,同时主动收回已经销售的相关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产品下架、停止销售使用以及清退工作。
(三)实施全面拉网检查。7~9月,我局将组织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集中排查违法违规标签和说明书。一是严厉打击涉及伪造和套用兽药批准文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严厉打击所标注的药物种类、名称与国家兽药标准不符,或经确认非法添加其他成分,以及产品标注的适应证和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等制售假兽药的严重违法行为。三是集中整治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以及擅自改变或不按规定标注用法用量、休药期、有效期、产品批号等违法行为。
(四)开展督导检查。10~11月,我局将组织督查,掌握各地规范再行动开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促进经验交流和措施落实,巩固规范再行动成果。力求通过督导检查,深化管理、完善监管,保持打击标签和说明书违法违规行为及违规开展兽用处方药的高压态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再行动是增强企业法制观念、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我局将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落实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任务,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违法查处。一是要按照《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告》(农业部公告2071号)要求,对涉及伪造和套用“证”、“号”,在兽药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其它药物成分,生产、销售、使用假劣兽药等触及底线、红线的严重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二是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养殖和诊疗环节的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办法》规定。对兽药生产企业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经营企业不按规定销售兽用处方药、养殖场(户)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兽用处方药、无兽医处方上门推销兽用处方药等各类不能严格执行《办法》的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日常监管。要切实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实行“痕迹化”检查,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对核查的标签和说明书要保存一定数量的复印件或电子照片留档备查;要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文字整改要求。对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以及虽经整改又屡次发生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黑名单制度及有关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溧阳市农林局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