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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农质〔2015〕5号)、《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海渔函〔2015〕21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常农发〔2015〕65号)的要求,我局决定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农资打假、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六项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了有关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2015年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溧阳市农林局
2015年6月29日
附件
2015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农质〔2015〕5号)、《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海渔函〔2015〕21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常农发〔2015〕65号)的要求,2015年我市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率达到100%,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
2015年重点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农资打假、水产品质量安全等6个专项整治行动,每个行动的整治重点如下: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蔬菜(以豇豆、细香葱、芹菜、韭菜为重点)、水果、茶叶等农产品,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重点区域: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水果、茶叶优势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苦参碱等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的行为。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肥料中添加农药的行为。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限用农药超范围使用的行为。
该专项整治农药市场监管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蔬菜、茶果农药使用管理由市园艺站负责。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行为,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该专项整治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局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的收购站和运输车。重点区域:奶牛养殖重点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生鲜乳中非法添加违禁添加物的行为,趁机压级压价、扰乱生鲜乳收购市场秩序的行为,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以及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四)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禽、蛋产品;兽用抗菌药;禁用药物和假劣兽药。重点区域:兽药生产、经营集中区,畜禽养殖主产区。重点对象: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生产企业,基层畜牧兽医站药房,从事畜禽疾病诊疗的单位和个人。重点任务:全面推进《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规范兽用处方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深入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再行动”,大力整治兽药生产、市场流通和使用环节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规范现象。全面核查兽药GSP制度落实情况,坚决清理未达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加大兽用抗菌药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控力度,实施检打联动,提高抽检结果使用效能。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责任主体的遵法、守法意识,督促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药物、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国家标准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药物、人用药品或其它药物的行为。严肃查处未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购药证明销售兽用处方药,处方药购销台账和兽医处方未按规定存档备查的行为。严肃查处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严肃查处畜禽动物养殖中直接添加原料药,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在饲料生产上,严肃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行为。
(五)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重点时节:春耕备耕、“三夏”、秋收冬种等农时。重点区域:省、市、县交界地区和农业产业聚集区、农资经营规模集散地。重点对象:经营秩序混乱的农资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有违法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流动商贩。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种子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的行为,农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和生产、经营禁用农药的行为,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证严重不符的行为,擅自改变兽药组方的行为,兽药中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其他禁用物质的行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的行为。
该专项整治由市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局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品种:我市生产销售的大宗水产品种和特色品种,以及鳜鱼、鳢等问题多发品种。重点区域:长荡湖和天目湖等全市渔业主产区和渔业经济集聚区。重点单位:水产养殖场(企业)、获“三品
一标”认证的水产品生产单位、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菜篮子”生产基地、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和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以及上年度抽检不合格单位。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养殖及育苗过程使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以及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规范养殖过程中“三项纪录”等。
该专项整治由市农林局水产科负责,局相关单位参加。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要采取多种方式,督促生产经
营主体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告知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督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生产、经营兽药。督促畜禽养殖企业规范使用抗菌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督促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健全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猪进场屠宰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落实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形成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肉品安全责任链。
(二)抓好风险隐患排查。要结合实际,立足“及早发现、切实预防”的原则,注重抓好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时段的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全面系统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要在稳定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力度的基础上,加大对农产品中重金属、生物毒素及未知污染物的快速排查等风险普查,强化会商分析和结果应用,集中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性的隐患及“潜规则”问题。
(三)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完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对于风险隐患大和问题易发地区要加大巡查检查频次。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面建档,继续做好 “三定一考核”(定监管对象、定监管人员、定监管任务,年终绩效考核)的“一对一”网格化监管工作。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各重点环节《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检查,有效落实分类管理制度。
(四)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要做好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对于抽查出的不合格产品,要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建立检打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辖区内现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饲养场(户),每场(户)抽取尿样3个头份,每月抽检覆盖面达10%以上。省际动物运输检查站加强对过往运载活畜的车辆的监督抽查,抽检比例不得低于1%。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组织实施2015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抽检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检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钠等违禁添加物。
(五)加大执法办案。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坚持出重拳、下重手,加大执法查案力度。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准确把握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对于巡查检查、监督抽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彻底,查不清源头的坚决不放过。要用好用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办理“瘦肉精”、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等司法解释,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线索,要加强衔接协作,及时移送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严惩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完善大要案件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六)强化行业管理。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重点监管。加强奶站和运输车发证监管,全面运行“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系统”,实施奶站和运输车信息化管理。对到期换证的奶站和运输车及时审核发证,对已经取缔、停办、停运的奶站和运输车及时清理,防止无证收购和非法运输。
(七)构建社会监督奖惩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全面推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各方力量参与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扩大社会监督。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对不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八)加强服务指导。强化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投入品,督促建立健全种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
四、重大活动安排
6月份,组织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违法行为,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责。
6—9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切实保障“三夏”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检查农药经销单位经营情况,检查农产品基地、标准园、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农药使用情况,部署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工作。
集中力量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开展拉网式检查,集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清缴禁用药物、非法兽药和假劣兽药,追根溯源,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行为。开展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规模养殖、诊疗单位和基层兽医站药房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责任主体的遵法、守法意识。
7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督促各地落实整治任务情况。
7—10月份,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开展苗种生产和渔用投入品执法检查行动,以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为主要检测对象,规范抽检程序,按时完成各级年度抽检计划。
10—11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冬季行动,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12月份,开展节前专项监督抽查,确保元旦期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督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016年1月份,召开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以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为重点,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2016年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全面落实监管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考核,适时派出督导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各单位要加强督查检查,切实指导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整治工作涉及多部门的,要加强跨部门合作,开展联合行动,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专项行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地域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三)注重总结经验,健全长效机制。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整治信息报送机制。请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于每月2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表格(详见附表1-2)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数据要核实准确,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按季7月、10月和2016年1月的2日前报送,2015年12月2日前加报一次。各单位要切实重视整治信息报送工作,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评价挂钩。市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人:魏继燕,0519-87269658(可传真)。
附表: 1.2015年X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
2.2015年1-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
溧农发2015年122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