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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畜牧兽医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省农委《关于做好乡村兽医续展登记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5〕40号文件精神,为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资格,进一步促进我市兽医临床合理用药,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现代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全省规范乡村兽医及村级防疫员管理工作方案》等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乡村兽医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经登记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续展。各镇要高度重视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充分认识乡村兽医是现阶段乡村动物诊疗工作的基础力量和做好动物疾病防控的重要手段。
二、切实加强乡村兽医登记条件的审核。各地在办理登记时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首次登记乡村兽医的相关人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三、切实做好乡村兽医登记组织工作。各镇畜牧兽医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认真组织做好乡村兽医的登记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乡村兽医登记、续展、信息管理。要对现有乡村兽医未登记人员进行全面梳理。对准备办理登记的乡村兽医,按照登记条件和程序,及时办理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在8月底前完成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电子档案,以镇为单位汇总后报市农林局畜牧兽医科备案。
四、切实规范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市畜牧主管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全国乡村兽医信息子系统、动物诊疗信息子系统试运行工作,及时做好乡村兽医信息等的录入和维护,实现信息化、常态化管理。要切实加强乡村兽医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认真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计划,保证乡村兽医每2年不少于1次培训。要强化兽医法律法规、诊疗技术、从业道德的培训,提倡采取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促进培训实效。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为提升乡村兽医业务水平创造条件和氛围。
要切实规范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全面落实《关于加快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办牧〔2015〕15号)关于乡村兽医在备案登记区域规范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农业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和开具处方。对不按规定区域从业、不按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防疫活动以及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两年的乡村兽医,要严格按照规定暂停其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注销乡村兽医登记。对未经乡村兽医登记从事诊疗活动的,依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联系人:沈琪,0519-80988603
附件:1.乡村兽医申请表
2.乡村兽医统计表
溧阳市农林局
2015年7月22日
附件1:
乡村兽医申请表
(□初次申请 □续展申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
联系方式
申请时间
原登记证号码
(仅限续展申请填写)
从业区域
从业地点
教育情况
时 间
毕业学校
学 历
专 业
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证书类别
发证单位
培训情况
地 点
内 容
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2:
乡村兽医登记表
市 县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姓名
专业
学历
职称
从业区域(乡镇)
乡村兽医登记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