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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溧阳市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1月25日
溧阳市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溧政办发〔2012〕62)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结合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实际,特制定溧阳市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实施办法,作为全市民营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一、民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郊区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有一定规模、有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新增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与相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不少于 500米。
(一)引导社会资本举办一级综合性医院。原则上床位数在50-100张之间,科室设置符合要求,有专科特色的一级综合性医院。形成与相同级别医疗机构优势互补,差异化发展。
(二)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老年护理、疗养康复等特需医疗服务的专科医疗机构。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综合性门诊部及医疗美容、口腔、中医等专科门诊部。
(四)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城乡区域,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个体诊所。
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相应的财务、税收等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相关规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合理审核确定其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符合医师多点执业规定要求的医务人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医务人员在不改变与原单位关系的情况下,依法办理执业注册手续。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老年护理、康复医疗、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变更和退出规定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确需变更机构类别的,凡符合变更条件,按规定予以变更。经营性质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和税收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五、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服务许可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六、非公立医疗机构要秉承医疗行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医务人员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