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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安监中队、有关单位:
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工作部署,决定于8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现将《全市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6日
全市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
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溧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溧安〔2015〕23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常安监〔2015〕83号)要求,结合我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全市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有效防止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专项行动重点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范围是近年来列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石英砂制品、木质家具制造、石棉制品、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皮革箱包制鞋、电子产品制造、铅酸蓄电池生产等八大行业中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30人以上的企业,以及近两年来,致使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重点解决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到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检测、不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违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突出问题。
三、自查、督查重点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是否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是否按规定签订职业卫生法定事项告知承诺书和开展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4.是否按规定向属地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是否按规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开展定期检测,并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情况进行整改;
6.是否遵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是否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7.是否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8.是否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劳动者是否正确佩戴使用;
9.是否开展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
10.是否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识;
11.是否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含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是否转嫁职业病危害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3.是否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妥善安置。
四、时间安排
(一)发动部署阶段(9月10日前)。各地梳理分析本辖区列入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序时进度。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1日-10月10日)。列入专项行动的重点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对照重点内容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针对问题及时整改。
(三)督查整改阶段(10月11日—11月底)。各镇(区)安监中队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市安监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底前)。各镇(区)认真总结提炼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剖析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握职业病防治的重点环节和关键因素,对做好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找准对策、提出思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是市安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各镇(区)安监中队要高度重视,针对本辖区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本年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行动。
(二)科学安排,统筹推进。各镇(区)安监中队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其他专项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要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要把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等各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相融合,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各镇(区)安监中队要组织专门力量,综合采取“四不两直”、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真正查清职业卫生现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检测数据严重超标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整改到位、有毒有害因素浓(强)度仍严重超标的一律不得复产。努力降低企业职业卫生事故隐患,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提高专项行动的工作实效。
根据市安委会通知要求,请各镇(区)安监中队于9月12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每半月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史金强;联系电话:87037686;邮箱:12531985@qq.com
附件:生产企业职业卫生自查情况表
生产企业职业卫生自查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类 别
项 目
基本要求
自查情况
一、责任体系
1、责任制度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以文件形式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以及领导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劳动者岗位责任制等。
二、规章制度
2、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共13项,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
三、管理机构
3、管理机构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以文件形式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4、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5、管理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共12项,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
四、前期预防
6*、危害申报
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重要事项变更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7*、三同时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报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审查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8、转型升级
新建、扩建企业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现有企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整优化生产工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及改造,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9、合同告知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10、用工管理
企业外包、分包等劳务合作时,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的职业卫生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措施。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五、工作场所管理
11*、合理布局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粉尘、高毒物质岗位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12、危害告知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13、危害警示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参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14、报警装置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法》第二十六条、参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
15、急救设施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等职业卫生标准。
16*、危害检测
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17*、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企业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等工作。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六、防护设施
18、设施有效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通风、排毒、除尘、减震、降噪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得到及时维护和定期检测。
七、个人防护
19、用品配备
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和及时更换符合职业病防护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参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
20、使用管理
做好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
八、教育培训
21*、负责人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2、劳动者培训
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九、健康监护
23*、健康检查
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24*、监护档案
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详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
十、应急管理
25、应急管理
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要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自查时间: 年 月 日 自查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