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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满未及时换证继续生产的,将作为无证生产而受到严厉查处。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将因行为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
为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提醒企业及时到原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与溧阳质监局质量科联系,联系电话:0519-87275705。
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