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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药检所:
现将《溧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溧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溧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溧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五条 成立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和信息发布;
(三)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四)本局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溧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局稽查科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统计,填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统计表》,并于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本细则第七条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请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对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局办公室自本局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通过溧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开,也可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的;
(三)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统计表
2.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附件1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统计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附件2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