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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溧检民(行)行政违监〔2015〕32048100011号检察建议书,近期发现在我市存在肉制品加工小作坊在腌制禽肉制品的汤料中添加罂粟壳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下列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肉制品生产企业以及各卤菜生产加工销售点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 各分局近期要对各自监管范围内肉制品生产企业、卤菜加工小作坊以及卤菜销售门店进行摸底排查,检查原辅材料是否有“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或添加非食品原料或非食品添加剂)等违法情况,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使用非食品级松香拔毛等严重问题。如有发现生产现场存在上述问题,立即立案调查,并没收所使用的非食用性物质或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现场发现问题严重的或抽检结果不合格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请各分局及时做好本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汇总和上报工作,检查小结请于10月19日前通过内网发送给食品科赵晨。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