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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装备科)
负责局机关文电、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会务等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制定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局信息化建设。
拟订全局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编制和管理本局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承担全局财务经费预算、决算工作。承担全局财务经费收支、非税收入收缴和票据的管理、核算工作。负责全局系统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参加对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和文明规范化建设;指导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考察、考核,承办干部的任免聘用事项;负责办理机构编制和人事调配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组织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年度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职工参加技术考核定级、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考试;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扶贫挂钩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审核、备案和清理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法制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实施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四)行政服务科(注册登记科)
组织拟订全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章、业务流程等制度;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备案等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批、发证、送达等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日常管理工作。
(五)综合监管科
拟订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市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负责组织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组织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监督;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组织监督管理经纪人工作。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登记及备案,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六)市场规范监管科(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科)
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拟定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跨区域网络商品交易执法工作;指导经营性网站行业协会工作。
督查督办本系统职责范围内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协调跨区域案件查处;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七)质量监管科
拟订全市质量强市工作发展规划;发布全市质量状况公告;承担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和推进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参与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开展认证认可活动;实施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认可、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受理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协助组织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统一监督全市产品(商品)质量工作;拟订上报全市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管理和协调产品(商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工作;组织落实产品(商品)质量监测抽检并监督对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对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
组织商标使用、印制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商标使用行为;组织开展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工作;承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争创辅导工作;组织推进商标战略。
(八)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协助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协助新产品、引进技术重大项目标准化的审查工作;指导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全市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研究、评议、预警、应对工作。组织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全市标准情报、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监督管理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协调组织对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承担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机构。
(九)食品安全监管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制定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监管追溯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风险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开展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镇(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镇(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餐饮服务监管科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拟订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与风险监测预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餐饮服务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不含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科)
组织开展药品、保健食品研制、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负责药品、保健食品电子监管追溯和药品信息化体系建设;监督实施药品、保健食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保健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协助上级开展认证检查;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国家基本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配合实施网络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管;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评估和药物滥用监测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开展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制定辖区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并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分别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配合做好医疗器械电子信息档案的管理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产品注册、临床核查、专项检查等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医疗器械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开展医疗器械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协助上级开展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检查。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科
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特种设备检验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培训考核工作;公布特种设备安全及能效状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组织开展高能耗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投诉举报中心)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
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管理、使用。构建统一的投诉举报体系,统计、分析、发布投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工、青、妇等群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