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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环保局关于溧阳龙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建电梯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43600/2015-0002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环发〔2015〕40号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产生日期:2015-05-05 发布日期:2015-05-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环保局关于溧阳龙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建电梯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溧环发〔20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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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龙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溧阳龙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建电梯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在符合国家、江苏省产业政策,符合别桥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前提下,并在贯彻清洁生产原则,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议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从环保可行性角度出发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溧阳市别桥镇北山工业园内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年产不锈钢免喷涂装饰板7万m2和喷涂装饰板3万m2。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排水体制。喷漆废水及磷化清洗水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理。生活污水经管网排至盛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标排放。

2.严格按本《报告书》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漆雾和有机废气经水帘吸附+经球状干燥材料和钢丝网板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烘干工序挥发的有机废气经风冷后通入同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喷漆及烘干工序处理后废气经15m高的1#排气筒达标排放。抛丸粉尘须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的2#排气筒达标排放。对于无组织废气,你单位须采取车间和操作间(室)密闭,加强车间整体通风换气等措施。本项目颗粒物(粉尘)、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3.合理车间布局,使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厂界,生产过程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屏蔽、减震、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固废暂存场所,做到防雨、防风、防渗、防漏等措施。水帘喷漆强制排水、废磷化液及磷化清洗水、漆渣、废油漆桶、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合理布局厂区绿化,充分考虑环保和生态的需求,绿化尽量选择对废气吸附能力强、降噪效果好的树种。

6.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7.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

8.本项目须设置以生产车间为中心向四周100m范围区域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任何环境敏感目标。

9.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接管口、采样井(口)、环保标识。本项目设废气排放口2个,雨水排放口及废水接管口各1个、一般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各1个。

三、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1.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水接管量为1530m3/a,其中COD≤0.46t/a、SS≤0.3t/a、氨氮≤0.076t/a、TN≤0.11t/a、TP≤0.0076t/a。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盛康污水处理厂已批复总量中平衡。

2.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粉尘≤0.067t/a、二甲苯≤0.028t/a、非甲烷总烃≤0.056t/a。粉尘、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须按《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苏环办〔2014〕148号)和《关于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苏环办〔2014〕104号)中相关要求在溧阳市减排总量中平衡。

3.固体废物排放总量:零排放。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每季度向我局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

项目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并在试生产期(三个月)内,经我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试运营期间到我局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验收合格后须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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