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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溧阳市上黄高岭山建材厂高岭山灰岩开采及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专家函审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续采补办环评手续,根据《报告书》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在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江苏省及常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并在贯彻“以新带老”、“清洁生产”原则,全面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污染防治措施,特别是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出发同意该项目(不包括石子加工项目)按照采矿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储量,在溧阳市上黄镇高岭山年采矿石(续采)106万吨(服务年限为2013年8月30日—2016年8月30日)。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开采过程中必须遵守和履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制度,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矿山开采监理制度,确保矿山生产符合科学开采、环保优先的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矿区排水管网。设备冷却水回用;初期雨水和车辆清洗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矿区道路喷洒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降解后作为农肥回用。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采矿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严格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本《报告书》中提出的粉尘及其它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本项目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标准及其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3.对整个矿区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选用低噪设备,对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震、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禁止夜间爆破,不得在夜间及休息时间运输,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 中2类标准。
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堆放及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生产期表土剥离产生的废土废石,用于复绿用土、场地的平整及矿区道路的修建以及回填露采坑。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外运集中处置。
5.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相关要求和建议,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6.在项目推进过程实行“边采边修复”,不再开采的区域或开采完成后,严格按照《江苏省溧阳市高岭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生态环境恢复工程,确保不降低区域现有生态环境功能级别。
7.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对照落实,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并控制环境风险。
8.根据环评结论,本项目须设置以矿区开采区为中心向四周100m范围,以排土场为中心向四周50m范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任何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
9. 本项目生产过程不得涉及石子加工。
10.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相应排污口和标识。本项目设雨水排放口1个,固体废物堆场1个。
三.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不新增总量;
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申请总量。
固体废物排放总量:零排放。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在建设期、试生产、正式生产、闭矿等阶段须向我局汇报进度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
项目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并在试生产期(三个月)内,经我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