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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江苏力泰锂能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组装及正极材料制造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评估意见,本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符合天目湖工业集中区区域环评批复要求、符合土地利用、并在贯彻清洁生产原则,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集中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建设内容:锂电池正极材料制造和锂电池组装;1#地块总建筑面积31997m2。备案内容中2#地块建设内容不在本次环评批复范围内,须另行报批环评文件。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须严格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排水体制。废气洗涤废水经处理满足车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限值后与清洗含磷废水通过“三效蒸发”处理,浓缩残渣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冷凝水回用于废气洗涤用水和地面冲洗用水,浓水返回三效蒸发处理;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预处理达《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3限值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接入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同时须严格落实各项防渗防腐措施,防止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须建设50 m3初期雨水池及110m3的事故池,并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关管道、阀门、输送泵。
2.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锂离子/锂电池的排放限值,其中镍及其化合物参照表5镉镍/氢镍电池的排放限值;燃烧天然气产生的烟尘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锂离子/锂电池的颗粒物排放限值,SO2、NOx排放建议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烟(粉)尘、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标准,氨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合理车间布局,高噪设备放置在远离厂界的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屏蔽、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4.固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做到防雨、防风、防渗、防漏等措施。并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拖把、废抹布、氢氧化锂包装袋、蒸发浓缩残渣、收尘器收集的含镍粉尘和废活性炭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废包装桶由供应商回,并做好相应台账。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6.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
7.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以生产车间一和生产车间二分别为中心向四周100m范围所形成的包络线区域。在此防护距离内应严格土地利用审批,严禁在该范围内建设居民区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8.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接管口、采样井(口)、环保标识。本项目设废气排放口5个,雨水排放口及废水接管口各1个、危废暂存场所及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各1个。
三、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1.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水接管总量为1092 t/a,其中CODCr≤0.055 t/a、SS≤0.011 t/a、NH3-N≤0.005 t/a、TN≤0.016 t/a、TP≤0.001 t/a。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已批复的总量中平衡。
2.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烟(粉)尘≤0.363 t/a、镍及其化合物≤0.086 t/a、SO2≤0.033 t/a、NOx≤2.01 t/a、VOCS≤0.135 t/a(非甲烷总烃≤0.135 t/a)。SO2、NOx排放总量在溧阳市减排总量中平衡;烟(粉)尘、有机废气排放总量须按《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苏环办〔2014〕148号)和《关于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苏环办〔2014〕104号)中相关要求平衡。
3.固体废物排放总量:零排放。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每季度向我局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溧阳市环境监察大队将不定期的组织检查。
项目在试生产期内,经我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验收合格后须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