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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溧阳市瑞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聚乙烯综合利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在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业政策、符合南渡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并在贯彻清洁生产原则,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溧阳市南渡镇西圩村进行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建设内容:年综合利用1200t废聚乙烯。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运营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及“三同时”制度,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本项目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排水体制。初期雨水经池沉淀处理作为冷却塔补充用水,不外排,回用水质须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冷却用水标准。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B标准后作为农田灌溉水回用,灌溉水质也须同时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农田灌溉用水标准。同时须严格落实各项防渗防漏措施,防止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本项目须设置54m3事故应急池,并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关管道、阀门、输送泵。
2.严格按《报告书》中相关要求落实各类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有组织排放粉尘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 “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
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边界浓度限值, 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限值。
3.对厂区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固废暂存场所,做到防雨、防风、防渗、防漏等措施。并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活性炭、车间地面清洗废水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6.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
7.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以生产车间边界向四周100m范围所形成包络线区域,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任何环境敏感目标。
8.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接管口、采样井(口)、环保标识。本项目设雨水排放口1个、废气排放口1个,一般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各1个。
三、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1.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需申请总量。
2.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t/a):粉尘≤0.054、VOCs ≤0.028(其中非甲烷总烃0.028)。颗粒物、VOCs排放总量须按《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苏环办〔2014〕148号)和《关于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苏环办〔2014〕104号)中相关要求在溧阳市减排总量中平衡。
3.固体废物排放总量:零排放。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定期向我局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溧阳市环境监察大队将不定期的组织检查。
项目经我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验收合格后须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