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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批的《溧阳市鸿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4万套新型空气净化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上兴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的前提下,并确保《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议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年产4万套新型空气净化设备生产新建项目按照《报告表》中确定的内容在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36号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年产4万套新型空气净化设备。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贯彻“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1.按照“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后与其它生活污水一起接入污水管网,进溧阳市上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达标后排至上兴河。
2.抛光车间粉尘利用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粉尘经15米高1#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排放限值;对于车间无组织排放的抛光粉尘、焊接烟尘,你单位必须采取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确保厂界
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对整个厂区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及工作车间密闭、厂区种植高大乔木,进行绿化吸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不得对周边的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生产过程不得涉及电镀、酸洗、磷化、油漆工序。
6.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7.须设置以生产车间为中心向四周50m范围形成的包络线区域的卫生防护距离,在此防护距离内应严格土地利用审批,严禁在该范围内建设居民区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8.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可设置雨水排放口和污水接管口各1个;可设置废气排放口1个;可设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1个。
三、本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
1.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水接管总量为4860t/a,其中COD≤1.944t/a、SS≤1.458t/a、氨氮≤0.1215t/a、TP≤0.0243t/a、动植物油≤0.1458 t/a。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在溧阳市上兴污水处理厂已批复总量内平衡。
2.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粉尘≤0.0062t/a 。排放总量须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苏环办〔2014〕148号)和《关于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苏环办〔2014〕104号)中相关要求在溧阳市减排总量中平衡。
3.固体废物排放总量:零排放。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定期向我局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环境监察大队将不定期的组织检查。
项目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并在试生产期(三个月)内,经我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