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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景区(点)讲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398/2011-0003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旅指〔2011〕1号
发布机构:
市旅游局
产生日期:
2015-02-18
发布日期:
2015-02-1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提升景区(点)服务质量,规范讲解员管理
关于印发《溧阳市景区(点)讲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溧旅指〔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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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景区(点):
为进一步提升景区(点)服务质量,规范讲解员管理,现将《溧阳市景区(点)讲解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溧阳市景区(点)讲解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溧阳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附:
溧阳市景区(点)讲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区讲解活动行为,保障旅游者和讲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溧阳市旅游业的发展,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讲解员是指:经过专业培训,经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在溧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企事业单位、景区景点为旅游、参观、考察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在溧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讲解服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讲解员必须持证上岗。讲解人员须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的旅游基础知识培训及专业知识培训后,由溧阳市旅游局统一颁发讲解员证,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景区讲解员证件。
讲解员证的式样、内容由溧阳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旅游执法大队)统一制作。讲解员证应当贴有讲解人员照片,并载明其姓名、性别、编号、服务单位等。
《讲解员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员可在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旅游执法大队)申请换发,并出示所在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对其年度考核材料。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旅游执法大队)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考试合格者换发《讲解员证》。
第五条
讲解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讲解员证遗失的,须在溧阳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旅游执法大队)挂失后,方可申请补发。
讲解员证的换发、补发,由溧阳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旅游执法大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讲解员必须服从旅游行政部门和景区(点)的统一管理,自觉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
讲解员应当执行《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为旅游、参观、考察者提供优质服务。讲解员要求做到:
(一)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
(二)着装大方得体,表达流利,有亲和力,有热情。
(三)认真接受培训,刻苦练习基本功,勤奋学习,扩大知识面,提高讲解质量。
第八条
讲解员从事讲解活动,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主动、客观地讲解当地的人文历史和自然风貌,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词应当规范、准确,在讲解中不得掺杂低级庸俗、封建迷信或者有损国家利益和形象、民族尊严的内容。
第九条
讲解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活动内容,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机构。
第十条
讲解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参观、娱乐时,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一条
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索要提成或者回扣。
第十二条
各景区(点)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所属景区讲解员的政治意识、职业道德、法律知识、服务规范和业务素质等教育、培训和管理,并承担起对所属景区讲解员在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旅游者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五条
讲解员从事讲解活动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溧阳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佩戴讲解员证的;
(二)超出讲解员证核定的服务范围的;
(三)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索要提成或者回扣的;
(五)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索要讲解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外的费用的;
(六)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者增加、减少讲解服务项目以及中止讲解活动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暂扣、吊销讲解员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
无导游证、讲解员证者在景区从事讲解活动的,视其为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移送市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为便于对讲解员监督管理,每位讲解员都将在溧阳市旅游网公示。监督投诉电话:0519-87209211。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溧阳市景区(点)讲解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讲解员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规范旅游景区(点)讲解活动,保护旅游者和讲解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溧阳市景区(点)讲解员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溧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执法机构和取得溧阳市景区(点)讲解员证的讲解人员。
第三条
旅游执法机构指旅游局或其委托的旅游执法机构。
第四条
旅游执法机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条
讲解员从事讲解活动,必须佩戴讲解员证,携带讲解计划及服务质量跟踪表。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溧阳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景区(点)讲解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对讲解员条线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七条
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讲解员资格,并没收讲解员上岗证。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讲解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队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参加救助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八条
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讲解员证6个月。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增加购物次数的;
(三)擅自增加旅游者自费项目的;
(四)擅自终止讲解活动的;
(五)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六)未经讲解服务单位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讲解业务的。
第九条
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讲解员证3个月。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向相关服务单位索要回扣的;
(四)因自身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投诉的;
(五)讲解服务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六)私自转借讲解员证供他人使用的;
(七)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队或旅游者的。
第十条
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扣讲解员证1个月。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无故终止讲解活动的;
(四)克扣旅游者餐费的;
(五)在讲解活动中未佩戴讲解员证或携带讲解员证副证的;
(六)旅游者遇到紧急情况,不积极采取应急措施的;
(七)讲解员未办理借用手续,为其他讲解服务单位从事讲解活动的;
(八)超出核定的讲解区域进行讲解活动的;
(九)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第十一条
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讲解员进行警告。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接待10人以上团队未持引导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讲解计划表的;
(四)接团未出示讲解服务单位标识的;
(五)在讲解活动中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在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二条
累计违反或者违反多个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对处理
十三条
暂扣讲解员证时间从案发时,旅游执法机构作出的暂扣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暂扣讲解员证期间,旅游执法机构以不同的方式负责组织专门培训,通过考试的讲解员必须在停止期满后方可重新上岗。讲解员的用工服务单位,在其停职期间不得安排从事讲解活动。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五条
旅游执法人员在对讲解员考评时,必须至少两人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六条
讲解员违反《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由旅游执法人员出具《溧阳市景区(点)讲解员处罚决定书》,将违规情况记载在讲解证副证上,并加盖讲解人员考评专用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溧阳市旅游局执法大队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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