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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的责任分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4398/2014-0002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旅〔2014〕26号 发布机构:旅游局
产生日期:2015-01-07 发布日期:2015-01-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溧阳市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的责任分工》的通知
溧旅〔2014〕26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局机关各科室,旅游执法大队:

《溧阳市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的责任分工》已经局领导办公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溧阳市旅游局
                             2014年12月19日

 

 

 

溧阳市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的责任分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文明委〔2014〕9号)精神,把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责任分工方案:
    1、旅行社与游客签署旅游合同时,要附送文明旅游宣传材料,让游客自阅自学;行前坚持召开说明会,向游客讲清楚遵规守纪、文明旅游的要求,讲清楚不文明言行的利害关系。需要提供合同附件和组团情况反馈表。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2、加强景区、星级宾馆、旅行社以及游客集散地和火车、汽车、客轮游船等交通工具上的文明旅游宣传,运用展板挂图、电子屏幕、广播电视等,播放文明旅游宣传片、微电影,展示文明旅游公益广告,发放文明旅游宣传册、小折页等,让游客时时处处感受到文明旅游的浓厚氛围。加强督查。
    责任部门:规划发展科、质量管理科、执法大队

3、建立领队和导游文明教育引导责任制,落实业务工作与文明督导一岗双责。领队要做好与目的地导游的对接,抓住入关、乘车、入住、用餐等时间节点,向游客宣传普及目的地风俗习惯、禁忌和相关法律;旅途行程中坚持开展文明引导和文明礼仪宣传,及时提醒游客遵章有礼,及时劝阻游客不文明动议和行为。有相关制度。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4、对于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旅行团队,推行文明督导员制度,推选综合素质好的游客作为文明督导员,协助领队对游客进行文明旅游教育督导。有相关记录。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5、广泛开展“文明旅游、礼貌乘车”活动宣传,普及文明礼仪知识,宣传文明旅游理念,倡导文明有序乘车,充分发挥旅游景区等地的文明监督员、志愿服务队的作用,认真开展文明引导工作。有相关记录和图片资料。

责任部门:规划发展科、执法大队
    6、广泛开展最美导游、文明游客评选,吸引大家踊跃参与,主动践行文明旅游、礼貌乘车,养成文明、有序、礼让、关爱的良好旅游。有工作计划。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7、把开展“文明旅游、礼貌乘车”活动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共同推进,提升效果。申报材料有文明旅游内容。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8、注重改善景区硬件环境,配套完善服务设施,为游客游览提供安全、文明、舒适、便利的条件,以其良好环境塑造人的文明行为。加强现场督查。
    责任部门:规划发展科
    9、加强对景区人员的文明礼仪和职业道德教育,优化管理、文明服务,以自身文明带动游客文明。有计划,有记录。
    责任部门:规划发展科
    10、建立景区文明督导制度,设立文明监督岗,积极开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引导游客文明游览,培养良好习惯。有制度,有执行。
    责任部门:规划发展科
    11、加强景区文明旅游宣传,增设文明旅游提示牌,展示文明旅游公益广告,营造浓厚的文明旅游氛围。加强现场督查。 
    责任部门:规划发展科
    12、进一步加强节假日文明旅游工作,加大力量投入,加强客流监测和动态调节,做好游客疏导引导,缓解交通和景区压力,真正把节假日过成文明节日。加强现场督查。
    责任部门:规划发展科

13、引导旅游社把导游、领队培训作为文明旅游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开展文明导游、领队培训的方案,年年坚持、有针对性地开展,把文明旅游作为重点内容,全面落实导游、领队全员培训任务。有计划,有记录。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14、督促旅行社、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等做好所属导游的培训,切实提高导游、领队的文明素质和教育引导水平。有记录。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15、将文明服务、文明引导纳入对导游、领队的绩效考核,形成以组织游客文明旅游为导向的评价制度。有记录。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16、加强与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台联系,推出专题专栏,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访谈节目、专题节目等,大力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文明旅游的相关要求,宣传一批践行文明旅游的旅行社、一批履职尽责的领队导游、一批讲文明守公德的游客,报道一批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刊播一批文明旅游提醒语等公益广告。都市类媒体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以丰富的视角、生动的语言传播文明旅游理念。有报道。
    责任部门:市场开发科
    17、充分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采取互动讨论、跟帖交流、常识介绍等方式,运用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等手段,大规模、多渠道地加强对文明旅游的宣传,扩大影响力和覆盖面,形成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宣传合力。有活动,有记录。
    责任部门:市场开发科
    18、组织制作文明旅游宣传片、公益广告,编印文明旅游宣传册、挂图、折页等,进一步丰富媒体和社会宣传资源。有资料。

责任部门:市场开发科
    19、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旅游中有悖公德、有伤风俗、有害国家形象的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曝光、予以鞭挞,警示游客、影响公众。有报道。
    责任部门:市场开发科
    20、旅游部门的投诉热线,要畅通举报渠道,为人们监督不文明旅游行为提供有效平台。有记录。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21、旅游部门要认真落实旅行社在文明旅游中的主体责任,提高旅行社出境组团资质的准入门槛,建立退出机制,把文明旅游情况作为核准的基本条件;切实加强对导游、领队的管理,严格执行导游、领队执业资格相关制度,及时清理不符合资质的导游、领队。有记录。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22、逐步建立公民出境文明信用记录,将公民在境外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对在境外违反法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出境,对因不文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再次出境时实行重点教育。有记录。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23、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行业组织,健全完善行业规范,积极倡议文明旅游,引导从业人员自觉担当起维护国家形象的责任。有记录。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附件:1、文明旅游督查表(旅游部门)
          2、文明旅游督查表(旅行社、导游领队)

 

 

 

 

 

 

 

 

 

 

 

 

 

 

附件1:

文明旅游督查表(旅游部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情况

1.7

各部门贯彻落实四个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听汇报、查阅材料、询问旅游部门及旅行社负责人

 

2.2.1

作为组团单位是否落实行前培训计划(把遵规守纪、文明旅游的要求讲清楚,把不文明言行的利害关系讲清楚)

 

3.1

是否制定领队导游培训方案和计划

 

3.2

是否开展领队导游培训

 

3.3

是否落实分级培训责任和任务

 

                                                              签字:

 

 

 

 

 

 

 

 

附件2:

文明旅游督查表(旅游社、导游领队)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情况

2.2.2

旅行社门市是否张贴、发放文明旅游宣传材料(《公约》、《指南》、《文明旅游出行指南》、十大文明提醒语、自创宣传材料)

到旅行社门市查看

 

2.2.3

旅行社门市是否播放文明旅游公益宣传片

 

2.2.4

旅游合同中是否有文明旅游的内容,或附送文明旅游宣传材料

到旅行社查阅材料、询问旅行社工作人员、旅游者

 

2.2.5

在行前说明会上是否把遵规守纪、文明旅游的要求讲清楚,把不文明言行的利害关系讲清楚

到旅行社查看、询问导游领队、旅游者

 

2.6.1

是否制定导游领队一岗双责的制度,并是否纳入业绩考核

到旅行社查阅资料、询问负责人、导游领队

 

3.1

是否制定领队导游培训方案和计划

到旅行社查阅材料、询问负责人、导游领队

 

3.2

是否开展领队导游培训

到旅行社查阅材料、询问负责人、导游领队

 

2.5.1

领队或地接导游是否介绍目的地的法律规范、宗教信仰、风俗禁忌、礼仪规范等情况,教育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

在机场等出入境口岸询问出境团队的旅游者、领队

 

2.6.2

导游领队在旅游行程是否抓住乘车、入住、用餐、游览等时间节点,坚持开展文明引导和文明礼仪宣传,及时劝阻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在口岸、机场、火车站、景点等旅游团聚集地询问导游领队、旅游者

 

2.6.3

是否建立文明督导员制度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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