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我市行政执法管理和行政复议工作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近年来,我市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总体较好,但也存在部分单位不按时答复、答复内容不规范、提交的证据依据材料形式不完善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答复期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各镇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答复期限,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法定职责,避免因不答复或逾期答复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
二、进一步规范答复内容
各镇各部门应当重点围绕下列内容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意见:
1.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
2.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3. 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相关情况;
4.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 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6. 适用依据情况,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名称及条款项;
7. 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诉求的答复意见;
8. 对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三、依法提交证据依据材料
各镇各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可以派员直接送至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供。提交的证据、依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经提供单位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由其他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附有说明材料。
2. 提供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3. 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 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提供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能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 编制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分类编号,逐一说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并注明页码和提交日期。
6. 书面证据应当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骑缝章。证据、依据所载内容必须清楚明确,不得模糊不清难以辩认。
7. 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顺序编制依据清单,注明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条款项;
8. 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证据材料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四、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各镇各部门提交的答复书、证据依据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其进行完善补充调整,拒不按要求制作或完善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依法撤销或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
各镇各部门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予以撤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请有权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溧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