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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宁〔2015〕420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各中央储备粮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以下简称《预案》)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委托收储库点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托收储库点申报条件
本次申报对象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库点名称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一致(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二)已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需提供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在当地农发行开户,配合农发行信贷监管、无挤占挪用资金贷款。
(四)仓房不得位于低洼易涝区、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公里内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染源。
(五)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过托市收购的库点有效空仓容不得低于1000吨,新增库点有效空仓容不得低于3000吨,库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完善。
(六)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还应具备相应的烘干或机械通风降水处理能力,能确保收购稻谷水分达到入仓标准。
(七)无重大经济法律纠纷,三年内从事中央储备粮油或政策性粮油相关业务过程中无违规违法记录。
(八)质检、统计、会计等岗位人员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需提供上岗证复印件)。
(九)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有能力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有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履约保证金按20元/吨收取)。
(十)按统计制度规定报送了统计报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十一)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制度。
二、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原则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中储粮直属单位要对委托收储库点认真调查,分析辖区中晚稻的产量、商品量,按照预计收购量与仓容量相匹配、库点布局与农民售粮需要相匹配的要求,统筹考虑,合理确定委托收储企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中储粮直属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谋划库点布局,共同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根据县(市、区)域收购组织形式,实行县(市、区)域联保,为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打好基础。
(二)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核对有关信息,严格审核委托收储企业的信用等级、仓容、保管设施设备等情况,建立审核资料档案。实际空仓容、仓储条件、保管设施设备等与申报材料不符的,不得上报。
(三)及时上报名单。201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2),要由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中储粮直属企业共同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后,于2015年10月12日前分别报送江苏省粮食局、农发行江苏省分行和中储粮南京分公司。
附件:1、2015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表
2、2015年粳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表
3、委托收储企业顺利出库承诺书(样式)
江苏省粮食局 中储粮南京分公司 农发行江苏省分行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