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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涉粮企业、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会议精神,建立粮食仓储保护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粮和信息化管粮进程,按照省粮食局的统一部署和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苏粮产〔2014〕1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我市规模以上长期从事粮食收储、加工、物流中转、特殊及其它业务等的涉粮企业。规模以上是指粮食仓容规模在500吨以上、油罐罐容不小于50吨,其中:从事特殊粮食业务的单位仓房容量不小于300吨,且所调查的仓储设施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二、调查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经营业务类型,功能定位,库区数,从业人员,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仓储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采购是否使用过政府性补助资金。(详见工作底稿1及填表说明)
2、库区基本信息:库区名称,库区编号,库区地址,所属企业,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土地出让价值,闲置空地面积,仓储设施原值,地坪,铁路专用线,有效长度,专用码头,接受能力,发放能力,烘干机、谷物冷却机,信息化建设情况,保粮技术应用情况。(详见工作底稿2及填表说明)
3、仓房信息:仓房名称,仓房编号,建设年份,廒间数,仓房类型,储粮方式,仓房结构,仓容情况,主要业务,仓房状态,使用情况,保粮技术应用情况。(详见工作底稿4及填表说明)
4、油罐信息:油罐名称,油罐编号,建设年份,油罐规格,罐容情况,主要业务,油罐状态,使用情况,装备情况。(详见工作底稿5及填表说明)
三、调查时间及方式
2014年12月31日为本次专项调查的时点。本次专项调查的方式实行“在地原则”,对调查对象实行“全覆盖原则”,做到“有库必到、有仓(罐)必查、查必准确”。专项调查自2015年元月份开始至4月5日结束。其中:2015年1月20日前为企业填报阶段。该时段内,所有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要完成工作底稿的填写。企业要先行收集和准备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结合实地勘验,认真制作各库区的平面示意图(详见附图3及绘制说明),填写工作底稿和编号对照表(详见工作底稿3及填表说明),拍摄库区大门、及仓房(油罐)照片(详见照片说明)。2015年3月15日前为市县普查阶段。该时段内,市粮食局派出调查人员对所有纳入调查范围企业的仓储设施逐一、全面地调查,现场核实企业工作底稿填写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后,督导企业根据工作底稿,通过专门软件录入数据,导入图片和生成调查数据包。同时生成一套带有仓房标准编码的表格,将作为今后推行库存粮食识别代码的基础编码,与工作底稿一并由企业保存备案。2015年4月5日前为汇总上报阶段。由常州市粮食局对我市完成的专项调查资料,在复查和复审的基础上汇总和上报。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搞好协调。专项调查期间,市粮食局成立了由局长和分管局长分别任正、副组长的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各单位的专项调查工作进行协调和督查。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
2、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搞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专项调查工作。原始调查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要严格执行工作底稿的签字制度,具体填报人、库区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市粮食管理部门调查人员共同对专项调查基础数据的质量负责。
3、严明纪律,抓好自律。调查人员要严格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借调查工作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谋取私利,不得篡改专项调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对外提供、泄露专项调查数据和企业商业秘密。企业不得编造虚假数据或干扰专项调查工作正常开展。对于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市粮食局将依据严格法规严肃处理。
溧阳市粮食局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