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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村委:
为切实做好道人渡、前马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竹箦镇政府拟定了《500kv溧阳抽水蓄能电站送出工程竹箦镇道人渡、前马地块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并已报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实施。
附:《500kv溧阳抽水蓄能电站送出工程竹箦镇道人渡、前马地块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
竹箦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500KV溧阳抽水蓄能电站送出工程竹箦镇
道人渡、前马地块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
第一条 因500KV溧阳抽水蓄能电站送出工程建设需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对竹箦镇道人渡村委、前马村委500KV沿线的房屋实施征地拆迁,为了妥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征地拆迁相关规定和该征地拆迁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地块拆迁实施单位为竹箦镇人民政府。拆迁
范围为:竹箦镇道人渡村委、前马村委500KV沿线所涉及房屋。
第三条 拆迁期限:自拆迁动员大会之日起三个月。
第四条 拆迁程序
(一)拆迁实施单位公告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有关征地拆迁政策;
(二)被征地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三)拆迁实施单位会同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和评估,公示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安置人口、补偿金额等情况;
(四)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实施房屋拆除。
第五条 拆迁房屋按照先腾空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征地拆迁当事人对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权利人依法申请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权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一)对不能提供产权证及有关批准手续的房屋(不含简易房),按下列方式认定建筑面积:
1、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实际面积予以认定。
2、1984年1月1日至1995年11月10日间建造的住宅房屋: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按实际面积予以认定;若实际面积大于批建文件载明的面积,则超过批准面积部分需按30元/平方米补缴规费。
3、1995年11月11日后建造的房屋(不含简易房),无批建手续的在人均50平方米之内补交30元/平方米的规费,其余面积部分补交110元/平方米的规费后予以认定(经市规划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违章建筑不予认定)。
4、阳台按一半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二)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
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高度在1米至1.4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
高度在1.50至1.7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
高度在1.80至2.1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
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100%计算;
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第七条 安置对象及安置人口的认定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并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正常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和服役期未达到岗位安置年限要求且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现役士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或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在本市范围内且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出嫁后户口随男方的除外);
(三)原有常住户口,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外迁但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四)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五)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
(六)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收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被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照顾安置:
(一)正常安置人员中,达到法定年龄尚未结婚的人员(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不包括离异、丧偶人员),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未婚,且属正常安置人员),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同时符合以上两种照顾安置条件的,只能按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计算;
(二)被拆迁人家庭,其子女因工作、出嫁等原因而均不属正常安置人员的,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
(三)已婚的被拆迁人(夫妻双方均属正常安置人员)尚未生育者,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
(四)被拆迁人系单身(鳏、寡、孤、独)、六十周岁以上且无子女只能单独安置的,可享受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五保户”除外。
被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不列入正常安置和照顾安置:
(一)租住、借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投靠等原因,常住户口报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已参加房改或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人员;
(四)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不承担义务的空挂户;
(五)在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之前死亡的;
(六)不论户口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已转让他人的;
(七)在本市范围内已按规定实行过拆迁安置的人员;
(八)女方在婚嫁户口迁入男方后回迁的;
(九)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征地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拆迁人家庭夫妻在房屋拆迁公告后离婚或离婚后再婚的,按被拆迁人家庭在房屋拆迁公告前的家庭状况予以补偿安置,再婚迁入方人员不予安置。
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
1、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进行评估后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2、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的补偿,按照征地补偿调查登记的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征地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调查后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3、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4、被拆迁房屋和附属设施及装修经评估作价后,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
5、将原住宅房屋改作商业经营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至今(拆迁开始之日为终了日向前倒推计算)的,该实际营业部分房屋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后另行补贴500元/平方米。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将住宅房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处理。
(二)安置方式和结算标准
本地块实行统一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安置房源位于前马集镇。
同一房屋权属证书,分有两本及以上户口本的,以实际户口本计户。但被拆迁房屋面积需根据可安置人口平均分摊。同一所有权人有二处以上房屋,只有一本户口本的,以一户计。
被征地拆迁人可安置建筑面积,根据列入正常安置和照顾安置人口的人数,按人均40平方米核定。
被拆迁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于拆除,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可安置人口人均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逾期不再奖励。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享受人均1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奖励。
鳏、寡、孤、独六十周岁以上且无子女只能单独安置的,享受8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享受10平方米的奖励安置面积。
1、实物安置
(1)被征地拆迁人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应根据可安置面积与设计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2)选房面积在可安置面积以内且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对等部分按500元/平方米结算;选房面积在可安置面积以内且大于被拆房屋面积的部分按850元/平方米结算。
(3)被拆迁房屋面积按照上述规定安置后的剩余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于拆除,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按定销价购买等面积的安置房,定销价选房面积必须与剩余原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选房面积超过可选房面积(原房面积或可安置面积)户均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850元/平方米结算。其余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4)不选可安置面积内房源的,不得购定销价房。
(5)安置房楼层费及代征费用,在可安置面积内的部分及购买定销价房的部分免缴,其余部分按商品房销售方式运作。
(6)在本市范围内已按规定实行过拆迁安置的人员以及被征地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属于正常安置和照顾安置人员,但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产,其被拆迁房屋在按重置成新价补偿的基础上,再按重置成新价的1.5倍且不低于5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并可按定销价购买等面积的安置房。定销价选房面积必须根据与原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7)安置房的定销价和市场价的标准为:安置房定销价为1800元/平方米,市场价为2800元/平方米。
2、货币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对照上述实物安置,按以下规定对等结算:
被拆房屋的原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原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定销价减去建安价500元/平方米结算;可安置面积超过被拆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定销价减去850元/平方米结算。
可安置面积实行货币安置的,其对应的可安置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在按重置成新价补偿的基础上,再按重置成新价的1.5倍且不低于5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三)选房原则及顺序
1、被拆迁人选房在规定的安置房范围内选定。
2、房屋拆迁实行“谁先签约并腾空让房,谁就优先选择房源”的原则。凡住户自拆迁期限开始后,搬迁腾房的,由验房人员验收合格后按搬迁先后顺序签发“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住户凭“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排号顺序依次选定房源序号,同一时间段(根据地块情况,由拆迁实施单位确定)搬迁腾房的,抽签决定选房先后顺序。
3、被拆迁人凭相关证明材料自行选购房源,超过指定的拆迁期限,视作自动放弃选房权利,拆迁实施单位不再为其保留供选房源。
第九条 房屋拆迁过渡补助费和搬迁签约奖励费
(一)过渡补助费。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给予补助(腾空让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计算),按实际过渡期计算,安置房在指定交付之日后加增3个月过渡费。现房安置及货币安置的,按3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每户600元给予补贴,按2次结算,共计1200元。
(二)其它补助费。电话移机费208元/门,空调移机费200元/台,有线电视45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移位补助费200元/只。
(三)腾空让房奖励:以拆迁前公布的腾空让房奖励起始日期为准,第1天至第30天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并同意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房屋认定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第31天至第60天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并同意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房屋认定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第61天至第90天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并同意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房屋认定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四)签约奖励:以拆迁公布的签约奖励起始日期为准,第1天至第30天内签约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第31天至第60天内签约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第61天至90天内签约的,按1000元/户给予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第十条 住户在申报验收搬迁腾空让房前,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被拆迁户将房屋搬迁完毕后,应立即到拆迁现场办公室申报登记,并随同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验房,认定搬迁完毕的,验收人员可签发“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
(二)经验房人员现场查验,确定搬迁完毕的房屋,住户陪同验房人员清查水、电表底数,并即刻通知拆迁公司进行旧房拆除工作。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