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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790/2015-0009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15]33号 发布机构:别桥镇
产生日期:2015-09-28 发布日期:2015-09-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溧政发[2015]33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别桥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溧阳市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码头管理,整顿码头无序建设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矿产品生产运输秩序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15〕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疏堵结合、分类整治”的工作思路,在全市开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推动码头建设合法化、经营规范化、发展有序化,切实保护溧阳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尊重历史,分类整治

  按照“科学发展,规范有序”的原则,修订我市码头集中作业区规划,明确码头设置条件;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整治,规范码头建设经营行为。

  1.合法持证码头强化监管

  合法持证码头应与属地镇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严格按承诺的经营范围、装卸种类、数量、时间、运输线路等从事装卸作业。

  2.企业自备码头规范经营

  尚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确为企业生产经营配套的自备码头,由属地镇提交码头临时保留书面申请。临时保留的企业自备码头应与属地镇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严格按照核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产品、数量、时间、运输线路等进行装卸作业。严禁企业自备码头直接或间接通过租赁、合作等形式从事石料等矿产品的装卸作业。石料等矿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身审批手续不全的,其码头予以关停取缔。

  3.无证中转码头整治转型

  尚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确为本地生产生活服务,非从事石料等矿产品装卸作业的码头(包括原先虽从事石料装卸作业,但主动提出生产转型并承诺不再从事石料装卸作业的码头),由属地镇提交码头临时保留书面申请。临时保留的无证中转码头应与属地镇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种类、数量、时间、运输线路等进行装卸作业。严禁临时保留的无证中转码头直接或间接通过租赁、合作等形式从事石料等矿产品的装卸作业。

  以上三类码头必须按环保标准制订并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接入市监控平台。

  (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

  码头整治工作由属地镇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合法持证码头、临时保留的企业自备码头有违法违规或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违建、查封设施、查封账册、停止供电、禁止船舶靠泊作业、设置限高架等措施进行整治。临时保留的无证中转码头未兑现承诺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取缔。不予临时保留的各类型码头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三)加强引导,规范管理

  临时保留的各类型码头,保留期限暂定为两年。在临时保留期间,业主应主动完善码头经营手续。对符合港口规划、满足码头设置条件、扬尘防治措施符合环保要求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规定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对临时保留期限到期,仍未完善经营手续并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予以关停并转。

  (四)严格程序,规范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必须符合我市码头集中作业区规划要求和河港工程设计规范,由属地镇严格把关、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报市矿产品生产运输秩序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定。公共码头原则上由政府牵头统一建设,企业自备码头必须是为企业生产经营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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