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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部门:
为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规政策,按照溧委办﹝2015﹞5号文件要求,结合戴埠实际,现就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下简称“成员资格”)界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员资格界定的基本原则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或曾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在资格界定过程中,未组建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村(组),要按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要求,以村(组)为单位组建农村经济合作社。若以组为单位组建合作社的村,同时要以村为单位组建农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成员资格界定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平原则:遵循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正,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历史原则:尊重历史事实、历史沿革,体现实事求是,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三)资格唯一原则: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防止出现“两头占”的现象。
(四)民主决定原则:由于不同村(组)之间的人员、资源、习俗差异较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放权给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
二、成员资格界定的基本政策
成员资格界定一般以户籍关系为基础,结合土地承包、长期居住、义务履行、婚姻关系等情况综合考虑。成员资格界定要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成员资格取得
1.原始取得。指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长期生活在相对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而自然取得的成员资格。主要有以下几种对象: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生产队)成员,且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子女,且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加入取得。指通过婚姻、收养以及政策性移民迁入等情况取得的成员资格。主要有以下几种对象:因婚合法迁入户籍关系的落户者(含丧偶、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的妇女或入赘男),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收养法》规定,办理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领养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领养子女;因执行国家移民政策迁入的人员等。
(二)成员资格丧失
因人员死亡、集体经济组织解散、因婚迁出户口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再保留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大专院校在校学生、部队现役义务兵、各级士官、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等人员的户籍关系在迁出本村或被注销后,需保留其成员资格。
三、成员资格界定的程序
成员资格界定程序分为两个时间段,2014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下同)的为原有人员资格界定,2015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以下同)的为新增人员资格界定。对已开展或准备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村(组),暂缓进行成员资格界定工作。
(一)原有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的资格界定程序
1.公告宣传。村级就成员资格界定事宜向农户发放公开信,并通过村、组宣传栏等公布成员资格界定的公告。
2.制定细则。以村为单位,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细则,经村“两委”审核原则同意后,在本村公示7个工作日,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细则进行表决,其中以组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制定细则,可在所在村的细则上进行细化和补充,但不得与村所制定的细则相矛盾,并应召开所在组户代表会议进行表决。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对细则表决需获到会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3.调查登记。村(组)成立调查小组,依据细则要求以户为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在册人员和非在册人员(包括参军、就学、服刑等)的状况,信息调查核实情况须由户主签字。对一时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形,根据其每户或每人的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4.审核公示。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向村“两委”汇报调查情况,村“两委”对调查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提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进行讨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数到会,且实到会半数以上的人员同意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要确保公开透明。
5.上报审定。村“两委”根据公示情况,将会商确认的名单报镇审核,镇将确定的名单整理汇总后,报市委农工办备案。
(二)新增人员(2015年1月1日后)的资格界定程序
1.自愿申请。由其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界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村级调查小组对新增人员的信息开展调查核实,信息调查核实情况须由户主签字。调查核实的新增人员名单经村“两委”初审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进行讨论表决:以组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召开户代表会议;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对审核表决需获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通过后的人员名单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要确保公开透明。
3.上报审定。村“两委”根据公示情况,将会商确认的名单报镇审核,镇将确定的名单整理汇总后,报市委农工办备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管理
(一)动态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村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纸质和电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有关成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由各村每年年底更新一次并上报镇,镇审核确定汇总后,报市委农工办备案,确保成员增减动态变化情况的真实准确。
(二)区别对待户籍登记对象。根据《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常政规〔2014〕4号)要求,对迁入的人员中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类别的户籍登记对象,不当然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当然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政策(土地承包、宅基地、集体收益分配等)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镇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小组(名单附后),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各村成立以村党组织书记为组长的成员资格界定及管理工作小组,妥善协调处理本村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扎扎实实把该项工作开展好,确保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严肃纪律。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暂适用本《意见》。待有明确法律、政策规定后,依照执行。
本意见由戴埠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戴埠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戴埠镇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6日
附:
戴埠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
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扈军华 镇 长
副组长:吴 俊 南山管委会副主任
张忠东 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成 员:杨勤春 综治办副主任
林建锋 民政办主任
迟国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赵 军 农经站站长
狄利人 派出所所长
史新红 国土资源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