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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82X/2015-0001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竹政发〔2015〕28号 发布机构:竹箦镇
产生日期:2015-08-31 发布日期:2015-08-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村、各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全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镇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管工作,现对村镇规划建设监管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在镇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镇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二、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城管行政执法中队负责村镇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国土所负责违法用地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各相
关于进一步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竹政发〔20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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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镇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管工作,现对村镇规划建设监管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在镇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镇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

二、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城管行政执法中队负责村镇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国土所负责违法用地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及时互通情况,密切配合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小区物业负责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须在第一时间内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应及时上报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或城管执法中队,并配合部门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对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小区物业巡查的结果,实行每周一次零报告制度。由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小区物业负责上报城管执法中队统一扎口,巡查报告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城管执法中队、国土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片加强对违法建设巡查的监管力度。

四、全镇村民建房实行分级管理,各村成立建房专人负责制,建房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村书记为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对申请人建房条件、占地面积、位置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及初审意见公示,公示期满后上报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及村委建房负责人联合对现场进行核实、审查。申请建房符合条件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结束,严禁未批先建。经审核条件不符合审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相关部门及经办人不得推诿、扯皮、拖延。申请人在取得两书一证后必须由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镇城管监察中队、村委四部门联合放线。严禁未发证先放线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五、供电、供水、房产等部门对违法建设或规划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没有处理结束,不得办理三通手续及相关证件。

六、明确职责,强化考核

1、从2015年4月1日开始,对各村实行保证金制度,建房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村书记为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保证金由建房负责人及村书记个人交纳,数额分别为每年3000元和5000元,每年4月底前交到财政所统一保管。保证金的奖惩办法:年度内没有出现一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或自行将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在初始阶段,年终考核退还保证金并分别奖励建房负责人及村书记3000元和5000元,对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或没有及时上报信息,而造成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第一例分别扣除保证金各1000元,第二例分别扣除保证金1000和2000元,第三例保证金全部扣除并对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必要的组织措施,对屡次发生或对违法建设已建成不能拆除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所在单位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对主要责任负责人进行免职处理。

2、小区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不能及时予以制止造成影响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向有关职能部门提请予以吊销执照。

3、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及城管执法中队未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年终考核按每例扣除人员200元,处罚累计执行;及时制止违法建设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每例奖励200元,奖励累计执行。

4、鼓励全社会对规划建设进行监督,凡举报经核实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按每例予以100元奖励。

七、本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竹箦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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