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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管理,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市政府关于加快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15〕110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生产企业核查登记制度
溧阳地区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实行登记制。凡在本地区生产、销售预拌砂浆的企业,必须取得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预拌砂浆备案证书,经溧阳市墙体材改革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散办”)核查后,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进行登记,方可在溧阳地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强化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管
全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对于临时设施、特殊部分工程施工等确需现场搅拌砂浆的必须报市质安站批准后报备市墙散办方可使用,其他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大量堆放砂浆原材料及搭建临时搅拌站或移动搅拌站自行搅拌砂浆,监理企业应把使用预拌砂浆列入监管方案,作为监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工程建设的常态监理,对于不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项目不得签字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得签署有关验收文件。
三、严格专项资金返退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墙散办申请办理专项资金返退手续。办理返退手续时,必须提供工程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证明资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供的原始发票)、招标文件预拌砂浆预算清单及备案的预拌砂浆合同复印件,预拌砂浆使用比例达不到招标文件预拌砂浆预算清单80%的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一律不予返退。
四、加大诚信体系考核力度
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现场有明显自拌痕迹(大量砂浆原材料砂浆搅拌机等)并经查实的,将对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同时在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考核中给予信用扣分,并通报批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2010有关强制标准和规定,产品质量不达标并经查实的,相关部门将按规定暂缓行业年审,直至取消备案证书。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市场竞争,加强价格管理,禁止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严格按审批备案的产能组织生产,禁止擅自扩能、超量生产。保障用户供货及时足量,确保建设单位保质保量施工。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或使用比例达不到招标文件预拌砂浆预算清单80%以及有其他违反预拌砂浆使用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整改,同时该工程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参加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绿色建筑等各类评选,并按《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形成工作联动机制
市墙散办和市质安站应建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联动机制,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强化对预拌砂浆生产、销售管理及质量控制,积极探索开展联合巡查和联合执法,及时互通信息,定期研究预拌砂浆推广使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强化工作合力。
溧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