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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2、办理条件:符合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的有关规定。
3、办理程序:凭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批文,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审批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4、所需材料:(1)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批文;(2)军官证;(3)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结婚证等。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6、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