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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项,《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六条。
2、办理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3、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部门审核→领导决定→上报审批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一式三份);(2)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呈批表(一式三份);(3)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4)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一式三份);(5)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6)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一式三份);
(7)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一式三份); (8)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一式三份); (9)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式三份); (10)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一式三份);(11)消防部门同意投入使用意见书(一式三份);
7、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
8、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