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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办理条件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办理程序:
材料准备齐全后向公安局治安大队六中队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来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所需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要在承办日20日前提出申请);(2)申请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表;(3)安全保卫活动工作方案;(4)安全责任书;(5)场地提供使用证明;(6)现场消防检查记录、消防疏散预案及消防安全措施;(7)承办者资质、资格认证证明;(8)承办者合法成立证明(营业执照);(9)安全责任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8、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公时间
9、联系电话:0519-87266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