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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部分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83/2015-0001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民发〔2015〕1号 发布机构:民政局
产生日期:2015-01-07 发布日期:2015-01-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部分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溧民发〔2015〕1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和《关于调整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常民优[2014]4号和常财社[2014]67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部分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纳入自然增长范围,补助标准为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3%,即从620元/月调整为634元/月。

二、根据民函〔2003〕117号和民发〔2005〕57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其他参加核试验军人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经体检后,被医疗卫生机构确定或不排除因核辐射致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且无工作单位的,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即849元 /月。

三、此次调标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执行。

 

 

 

溧阳市民政局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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