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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和《关于调整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常民优[2014]4号和常财社[2014]67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部分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纳入自然增长范围,补助标准为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3%,即从620元/月调整为634元/月。
二、根据民函〔2003〕117号和民发〔2005〕57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其他参加核试验军人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经体检后,被医疗卫生机构确定或不排除因核辐射致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且无工作单位的,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即849元 /月。
三、此次调标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执行。
溧阳市民政局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