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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派出所、司法所、财政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弃婴(儿)救助和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弃婴(儿)移交、接收、收养工作流程,更好地维护弃婴(儿)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儿)健康成长,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江苏省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3〕28号)和常州市民政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弃婴(儿)相关工作的通知》(常民福〔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弃婴(儿)的社会福利机构
我市接收弃婴(儿)的社会福利机构为溧阳市社会福利中心。严禁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儿)。
二、弃婴(儿)的移交、接收等工作流程
社会上的弃婴(儿)移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统一由公安部门办理。
1. 报警。公民发现弃婴(儿)后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派出所或110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公安部门在接到发现(捡拾)弃婴(儿)报警后,指令发现地派出所出警。派出所要将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送往市社会福利中心,并出具《溧阳市弃婴(儿)发现(捡拾)证明》(附件1)。无法提供发现(捡拾)人情况的,在发现、捡拾弃婴(儿)经过一栏填写原因,并由接警民警签字;个人私自收留的弃婴(儿),收留人不是捡拾人的,在发现人(捡拾人)情况一栏注明,由收留人陈述当时相关情况,并由接警民警及收留人签字。
2. 移交。市社会福利中心在收到由派出所送达的《溧阳市弃婴(儿)发现(捡拾)证明》后,与发现地派出所签订《公告期疑似弃婴(儿)代养协议》(附件3),协同派出所将弃婴(儿)送至溧阳市人民医院。
3. 体检和救治。市人民医院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接收弃婴(儿),并安排有关人员负责接收登记,儿科医务人员对弃婴(儿)实施临时观察和救治工作。医院医务科全面负责(包括陪护)弃婴(儿)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工作。体检、救治费用由市社会福利中心负责结算。
4. 代养。体检结束后,身体健康的由市社会福利中心代养,需住院治疗的由市人民医院继续医治。经治疗符合出院指征后,医院通知市社会福利中心和经办派出所,协同办理出院手续,转入社会福利中心生活。交接时,医院需将弃婴(儿)的体检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一并交给市社会福利中心。
(1)弃婴(儿)在代养期间死亡的,由所在地派出所按规定处理。
(2)在代养期间凡有法定监护人或亲属需领回弃婴(儿)的,经公安机关确认核实后,公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公安机关有效证明,在发现地派出所民警陪同下,按规定处理。
(3)代养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市社会福利中心根据实际支出,做好相关台账,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5. 公告。市社会福利中心在代养期间,及时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为60天。
6. 户籍登记。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公安部门根据查找的情况,认真填写《弃婴(儿)捡拾报警证明登记表》(附件2),交给市社会福利中心。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报《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经民政局批准,办理正式入院手续,市社会福利中心及时到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后将信息输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三、做好当前个人收留弃婴(儿)的收养工作
1. 集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4月1日以前私自收留的弃婴(儿)收养工作。收留人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意愿收养,但收养手续不齐全的,由收留人向弃婴(儿)发现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注:集中办理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2. 对于2009年4月1日后私自收留弃婴(儿)的个人,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警并动员其将弃婴(儿)送交市社会福利中心抚养,收留人可向当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符合收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但符合家庭寄养或助养条件的,可向市社会福利中心提出寄养或助养申请,经审查评估后签订家庭寄养或助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管。
3. 所有弃婴(儿)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均需要与收养当事人进行DNA比对(相关费用由收养当事人承担),无血缘关系方可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如有血缘关系通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处理。
四、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建立起政府支持、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弃婴(儿)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把弃婴(儿)救助和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民政部门要发挥做好弃婴(儿)相关工作的主导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儿)的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儿)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儿)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为弃婴(儿)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儿)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儿)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遗弃婴(儿)、拐卖婴(儿)、购买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弃婴(儿)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弃婴(儿)救助和保护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儿童福利工作相关经费支出。卫生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市人民医院作为弃婴(儿)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儿)的救治工作;计生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做好违法生育的惩处工作。民宗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儿)相关工作,并加强对宗教界收留弃婴(儿)的救助和保护工作。
宗教界收留的弃婴(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文件进行管理抚育。
附件:1. 溧阳市弃婴(儿)发现(捡拾)证明
2. 溧阳市弃婴(儿)捡拾报警证明登记表
3. 公告期疑似弃婴(儿)代养协议
4. 溧阳市弃婴(儿)移交、接收工作流程图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