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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城乡一体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
一、按照《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通知》(常民优〔2005〕16号、常财社〔2005〕32号)以及《关于调整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常民优〔2014〕4号、常财社〔2014〕67号)文件确定的比例,提高无工作单位革命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涉核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标准见附表)。调整标准分别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
二、此次调标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执行。
三、各镇要切实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每个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 溧阳市无工作单位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2. 溧阳市“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涉核人员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表
溧阳市民政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