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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
根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及《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优待金发放对象:2013、2014年秋季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二、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根据溧政发〔2009〕96号文件规定,我市城乡义务兵家庭实施一体化优待,优待标准为每户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2014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531元,2015年优待金标准应为16000元/户,进藏兵按上述标准的3倍发放;根据省征兵条例规定,全日制在校大专生入伍的在标准基础上增发40%、大专毕业和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入伍的增发50%、本科生毕业入伍的增发60%。
三、优秀士兵和立功奖发放标准
现役军人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各镇按照当年度优待金的10%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分别由市民政局按照当年度优待金的20%、40%、50%的标准发放奖励金。
四、工作要求
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一项政治性任务,各镇务必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位,发放情况于2016年1月8日前报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溧阳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