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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行为,促进社会团体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市社会团体将其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开的行为。
本市各社会团体是信息公开的主体。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逐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社会团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登记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
(五)组织机构设置;
(六)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七)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八)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九)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社会团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会费收支情况;
(三)财务工作报告;
(四)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会员名册;
(六)出国(境)考察情况;
(七)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按照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规范,主动自愿公开本团体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类社会团体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公开的信息内容中注明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等要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条 社会团体可以选择电视、报纸、电台、杂志及本团体官方网站等对社会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可以选择本团体官方网站、内部刊物以及与会员约定的其他方式对会员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公开有关活动信息,要持续至活动结束。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信息修改后,应当公开相关内容及修改理由。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社会团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报道,要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有条件的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加强网站建设,搭建信息平台,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提高社会团体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要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开展年度检查、进行评估、评选表彰时,将社会团体开展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相关部门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将社会团体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信息公开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情况将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民政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