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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促进我市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溧阳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社会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管理服务措施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纪律。
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杜绝弄虚作假。
公开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情,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有利于管理相对人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成立溧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公开:
(一)本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三)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民政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四)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五)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事务的承办部门、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收费依据等;
第八条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制定、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形式和内容提出。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答复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正政府信息的,还应当告知其它途径。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四条 我局将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将其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本局具体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保密审查等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