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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司法所:
现将《溧阳市社区矫正“分析研判”工作制度》、《溧阳市社区矫正“月巡查”工作制度》、《溧阳市社区矫正“四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溧阳市司法局
2015年3月17日
溧阳市社区矫正“分析研判”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层面信息收集和部门之间、系统内部的信息传递,定期排查分析监管安全隐患及其原因,部署应对措施,努力将各种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相关上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单位为市局社区矫正机构及全市各司法所。
第三条 本分析研判工作制度原则为“信息共享、实时联动、共研共判、注重实效”。
第四条 分析研判内容为社区服刑人员矫情动态。主要内容包括:
(一)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为社区服刑人员人数以及近期增减情况、矫正类别、犯罪类型、年龄、性别等;
(二)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及“在管在控”情况;
(三)社区服刑人员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况;
(四)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死亡等矫正终止情况;
(五)社区服刑人员有无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情况;
(六)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七)社区矫正工作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八)其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第五条 各司法所每日检查,每周分析;社区矫正工作科每月、市局每季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分析研判。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到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分析研判。
第六条 各司法所分析研判工作由司法所所长组织,社区矫正执法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参加。各司法所应将分析研判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周五(遇节假日调休则在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三时前报市局社区矫正工作科。
第七条 社区矫正工作科分析研判工作由科长组织,矫正科工作人员参加,应当汇总各司法所情况后进行分析研判,并将分析研判情况报分管领导。
第八条 市局社区矫正工作季度分析研判工作由分管局长主持,矫正科会同有关司法所所长或镇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参加,进行分析研判。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对分析研判结果,要高度重视,对相关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合理处置。对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力而发生脱管或重新犯罪等问题的,将依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溧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5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溧阳市社区矫正“月巡查”工作制度
为全面贯彻执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苏省《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大对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矫正“月巡查”工作制度是指每月定期对全市各司法所贯彻执行两院两部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等法规政策,以及我局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等实施情况的巡视、督查、指导等活动。
二、“月巡查”工作在市局领导下,由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实施,必要时可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市局纪检监察室等人员参加巡查活动。
三、巡查的内容为:部、省、市、县(市)区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适用前调查评估、入矫接收、帮教组织、信息平台、通讯联络、风险评估、排查走访、重点人员管控、集中教育、社区服务、心理矫治、考核奖惩、帮困扶助、典型培育、工作档案、解矫安置等。可根据年度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确定当月巡视重点内容。
四、社区矫正工作科每月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随机抽查在册社区服刑人员5至10名。巡查采取听汇报(日常监管措施落实情况)、问是非(存在问题与不足)、看分析(重点人员排查管控)、查档案(规范文书内容)、访社区(了解走访效果、社区服刑人员表现)、核实情(与社区服刑人员直接联系包括电话与见面)、到现场(参与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活动)、评得失(总结成功做法,整改完善不足)等方式进行。
五、社区矫正工作科要以年度工作目标为重点,合理安排“月巡查”时间,并详实做好巡查记录,巡查情况记录由巡查负责人、巡查人及司法所负责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签字。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当场予以反馈,并要求司法所限期整改。
六、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要在及时反馈的基础上,指导做好整改工作。对当时不能明确规范做法的,要及时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后,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经请示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后,予以答复。
七、各司法所对巡查反馈的意见,要高度重视,并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反馈意见的整改情况作为下一次巡查的复查内容,复查时仍未得到纠正的,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继续限期整改;对因整改不到位而发生脱管或重新犯罪等问题的,将依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巡查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按要求严格抓好每项内容、每一次的巡查工作。对因不负责任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各司法所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巡查工作,如实汇报情况,不得阻碍和推诿每一次巡查工作。对故意回避巡查、隐瞒真实情况,将视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月巡查”结果纳入司法所年度考核内容,与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待遇挂钩。
溧阳市社区矫正“四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指导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中“四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特别督查、联合检查四种检查方式。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中检查督查主体包括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相关单位科室。
本工作制度中检查督查对象包括各司法所。
本工作制度中检查督查内容包括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监管工作、专网信息维护工作、日常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四查”工作在市局领导下,由矫正科负责实施。矫正科要严格按照计划落实各项检查工作,并按照标准及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章 日常巡查
第五条 日常巡查包括网上巡查和实地巡查。
第六条 在各司法所每日自查的基础上,矫正科每周针对手机定位监管工作、专网信息维护工作,进行网上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手机定位失败情况、越界信息处理、人机分离抽查、内网信息平台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
第七条 矫正科每月针对日常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不定时到司法所进行实地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报到接受、矫正小组建立、“周电话、月报告”、“两个八小时”等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矫正科做好每月合理安排巡查时间,并详实做好巡查记录,巡查情况记录由巡查人、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签字。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并要求司法所限期整改。
第九条 各司法所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矫正科开展巡查工作,如实汇报情况,不得阻碍和推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三章 专项检查
第十条 专项检查包括年度执法专项检查、社会工作者季度考核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检查。
第十一条 矫正科要以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等工作关键环节为专项检查的工作重点,拟定专项检查计划,并提前制定检查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各司法所要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和检查标准及要求,认真完善相应工作,准备好相关材料,认真配合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足及时落实整改。
第四章 特别督查
第十三条 在出现“六个不发生”情况或发生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市局要对相关司法所开展特别督查。
第十四条 在本制度第十三条相关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司法所应当将相关档案材料送矫正科封存,并报市局启动特别督查程序。
第十五条 矫正科应当对封存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涉事问题进行情况调查。
第五章 联合检查
第十六条 市局联合市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每半年度对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十七条 联合检查采取听汇报(日常监管措施落实情况)、问是非(存在问题与不足)、看分析(重点人员排查管控)、查档案(规范文书内容)、访社区(了解走访效果、社区服刑人员表现)、核实情(与社区服刑人员直接联系包括电话与见面)、评得失(总结成功做法,整改完善不足)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各司法所应当如实汇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档案材料,不得推诿阻扰检查工作;矫正科要及时总结检查情况,适时召开评析会议进行点评,推广先进经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溧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