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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5年溧阳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32/2015-0000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司发〔2015〕7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2015-03-17 发布日期:2015-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5年溧阳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5年溧阳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溧司发〔2015〕7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区(区)司法所:

     现将《2015年溧阳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溧阳市司法局

                                                 2015年3月17日

 

2015年溧阳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管理,激发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聘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建设、日常业务工作、工作成效等方面。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试行)》。

    第四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主要采取不定期抽查与工作完成情况相结合;季度考核于下一季度初进行;年度考核于当年年底前完成。年度考核参照平时考核和季度考核,按季度考核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分值。

    第五条  考核实行等级制,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积分评定,年度考核:积95(含)分以上为优秀,积85(含)分以上为合格,积70(含)分以上为基本合格,积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市局矫正工作科具体承担对社会工作者的考核任务,镇(区)司法所做好考核的配合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无故连续3个工作日以上或累计7个工作日不在岗从事社区矫正专职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和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对司法行政声誉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有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

    第八条  经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得参加年度各类先进评选;具有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以及因工作失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重大重新违法犯罪的,或者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与社会工作者的待遇相挂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解释。

    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细则》。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改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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