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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索 引 号:014143512/2015-0004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人社局
产生日期:2015-04-25 发布日期:2015-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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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97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2015年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已发放到位。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乘以3.5%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80元;上述年龄段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70元。

三、从2015年1月1日起,对下列定补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生活补助费75元。

(一)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已办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二)按溧革发字(79)第348号《关于全民企业单位中现有外包内做工的处理意见》办理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四、关于2015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5年7月1日起,按前述调整办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达到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前述调整办法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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