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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溧阳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溧政办发〔2015〕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生育保险工作,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除外)自2015年1月起统一征缴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生育保险费实行按月征缴,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