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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方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5)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花名册、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实行期限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7)用工单位申请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二、审批部门: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负责审批。
联系人:蒋文强
联系电话:87269648;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联系
电话
职工
人数
申报种类
实施区域
实行特殊工时人数
其中
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劳务派遣人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岗位或工种
计算周期单位
年均工资
(元/人)
实行
期限
以往审批情况(是/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过去一年有无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劳动争议
有( ) 否(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提示:若要续报,请尽可能在原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