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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溧阳市人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溧阳市竹箦镇余桥村委镇前街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球
你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 (受理号:溧人社受字〔2015〕第09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期限三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卷备查,一份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