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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在领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常人社发〔2015〕158号)、《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待遇计发标准和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的通知》(常人社发〔2015〕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社会保险有关待遇计发标准和在领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起失业保险金发放最低标准由598元/月提高到767元/月。
二、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337元。
三、2015年度执行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发标准为28844元。
四、自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调整为3110元,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月缴费基数为3110元。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