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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伤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待遇,根据《关于转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溧人社发[2015]89号)文件精神,我市对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进行了待遇调整。其中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一至四级每月分别增加280元、270元、260元、2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分别核定每月标准为2324元、1859元、1394元。
本次调整的待遇将从2015年7月起补发,补发待遇由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12月10日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