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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作为我市的支柱产业、富民产业和优势产业,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建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溧阳成为一流的“中国建筑之乡”,现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溧阳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施工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2、给予本年度溧阳市建筑业十佳企业、十佳项目部、十佳个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被评为上年度溧阳市五星、四星、三星级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对当年独立承建获得市内、市外“鲁班奖”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优奖、国家级专业性奖项的独立承建企业,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级专业性奖项的,每项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称号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标化工地的,每项奖励1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研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申报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工法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对申报通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以上各奖项,每一工程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建设、统计、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发生一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二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缴纳税、费及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不能享受本年度奖励。
本奖励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鼓励、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文件与本奖励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本奖励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