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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971/2015-0003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建〔2015〕59号 发布机构: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2015-07-27 发布日期:2015-07-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一)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营范围中明确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携带相关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核后颁发《常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备案证书》。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溧建〔20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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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现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一)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营范围中明确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携带相关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核后颁发《常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备案证书》。

(三)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应有3名以上(含3名)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分支机构应有2名以上(含2名)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有2名以上(含2名)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3、机构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与营业执照的记载一致。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溧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

3、法人或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原件)

4、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原件)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以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须增加2名以上(含2名)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分支机构由机构网上申报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颁发《常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溧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

3、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

4、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原件)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机构年检应按要求在网上申报相关材料,年检不合格的不予延续备案。

二、健全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注册管理

(一)溧阳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行注册执证上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取得以下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

1、国家住建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2、江苏省住建厅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

3、常州市房地产估价与纪纪协会颁发的常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

4、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溧阳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

(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经年检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内发生执业单位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满两年不进行注册的,须重新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三、推广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的应用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备案证书后应领取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入网密钥,为交易双方提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服务。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服务的,应当为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交易居间合同并进行网上备案。

(三)愿意为自行交易的客户双方提供存量房非居间合同网上备案案服务的经纪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通非居间合同网上备案操作权限。

溧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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