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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971/2015-0006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建〔2015〕85号
发布机构:
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
2015-12-14
发布日期:
2015-12-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行为,制定了《溧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溧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溧建〔201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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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业企业: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行为,制定了《溧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20日
附:
溧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若干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按规定额度预先向住建委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的资金。当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可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 保证金的缴纳遵循差别化管理、动态监控的原则。根据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劳务用工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投诉和上访等情况,将本市建筑业企业分为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其他企业。
从2015年1月1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 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清欠,引发农民工采取不当手段或方式讨要工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在同一项目上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因欠薪而向政府部门上访两次(包括两次)以上的;
(三) 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 上年度被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企业信用考评公布不合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一般监控企业:
(一) 本市建筑业企业成立未满二年,或上年度未承接施工项目(按正常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的建筑业企业;
(二) 从2015年9月1日起,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未设置 “实名制考勤公示栏”; 未按实名制考勤的要求,全面、准确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工作岗位、日常考勤和工资结算明细表;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手中的,同一项目建管站签发二次整改单未整改的。
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列为其他企业。
第四条 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其他企业的具体名单由住建委考核后每年公布一次。
名单公布后,当年仍旧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信用考评不合格的,以文件为准,按本规定即时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第五条 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标准:
(一) 一般监控企业按照总承包特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7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6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5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40万元、建筑劳务企业30万元缴纳;
(二) 重点监控企业按照一般监控企业标准的2倍缴纳保证金;
(三) 除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需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 进市备案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保证金缴纳标准:
进市备案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不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保证金缴纳标准,按照重点监控企业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 保证金的应急支付:
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必须承诺保证金的应急支付时,保证金可以在不同项目之间统筹调用。受监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建委批准动用保证金,应急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 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约定时间的;
(二)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 建筑业企业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四) 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未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减少的缺额部分建筑业企业应当在15日内向保证金专户足额补缴。逾期未补的,责令加倍补交。
第九条 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该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施工合同不予备案,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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