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
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溧阳市委、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溧委发〔2014〕81号),组建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的职责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2.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配置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
(二)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规范全市城乡医疗机构的建设,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计划、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承担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四)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协调、指挥各种重大突发性、灾害性事故的医疗抢救工作。
(五)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
(六)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测预警信息,协助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七)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一)拟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推进实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推进全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建设;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离退休干部和机关公务员的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拟订卫计人才发展规划和卫计人才培养、教育、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编制全市卫生计生事业经费预算、决算,研究提出卫生计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医疗卫生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和奖励扶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推广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系列社会保障制度。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党委、行政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报送,建议提案办理、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信访接待及转办、处置等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生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和人武双拥工作。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目标、规划和计划;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舆情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党的理论学习教育和普法教育,负责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系统政工系列职称评审管理,指导市卫生计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服务科”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督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审核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承担卫生计生法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负责对全市违法生育对象作出征收决定;负责各类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负责法制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等工作;负责全市打击“两非”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负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指导和督查各镇(区)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负责指导各镇(区)独生子女证的发放;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的出具及指导工作;负责审核收养人的婚育情况。
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编制全市卫生和计生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实施卫生财务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卫生计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协助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做好局机关及基层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基层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计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四)组织人事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系统基层单位组织工作计划;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单位党组织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负责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考核、选配、调整及教育培训;指导基层单位中层干部管理;负责党员管理、教育和发展工作;负责局管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出国(境)的政治审核;负责推荐、考察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统战、人才、台湾事务、侨务等工作;负责局管基层领导干部及局机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录用)、调配及政策性安置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岗位设置管理、绩效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劳动用工、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职)等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承担卫生援疆干部的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综合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考核、评审申报推荐工作;承担全系统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机关和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出境工作;负责全局离休干部及退休领导干部综合管理工作。
(五)医政科(挂“中医科”、“科教科”牌子)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监管审核工作;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贯彻落实药品法典法规、国家药物政策,负责药事管理和药物合理使用的监督,组织制定全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计划与实施;负责全系统药品、耗材及医疗设备采购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各种医疗纠纷;协助做好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康复、老年人医疗康复、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和指导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规范性文件及相应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中医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医疗机构中医医疗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指导医疗机构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师承教育、中医相关人才培养。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技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组织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负责医学科学研究和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政策措施和项目管理;指导医疗卫生单位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组织开展生殖保健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指导开展妇幼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协同相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开展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组织申报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
(七)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职责分工承担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等;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协调城市供水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监督和指导全市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
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负责拟订卫生应急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计划生育指导科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导和考核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组织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考评。
承担落实并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负责企业退休持证职工、城镇无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对象资格确认工作;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加发退休金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工作;落实全市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公益金等帮扶救助制度;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协会和基层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指导工作。
(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工作规划、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各镇(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十)信息统计科
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并执行全市卫生计生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统计直报和年报;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加强统计信息数据质量监测和监督评估工作;指导基层开展统计调查;负责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协助做好国家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
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制订和实施;配合市信息主管部门做好部门网站有关栏目的维护;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卫生计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指导各业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各相关部门的业务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规范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方便居民参与个人健康管理;引导并推进社会化医药卫生信息服务;承担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指导镇、村(社区)人口计生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加强人口数据的日常监控。
四、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市爱委会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社区)、卫生单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卫生检查工作;拟定全市健康教育规划;负责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根据上述职责设置爱卫科。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工会、妇委会、团委。
五、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党委书记、局长1名,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纪委书记共6名;另核定副科职爱卫办主任1名;正科长(主任)11名,副科长(副主任)7名。
六、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省和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及相关信息资料收集等有关工作,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依法进行处理。
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因食品卫生引发的流行病、污染物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
5.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疫苗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报。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的药品购进和保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资格准入和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按照苏编办〔2011〕4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