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经研究决定:
王洪明同志任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任;
吴旺志同志任市新闻出版局局长(享受副处级待遇);
陈 波同志任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陈 伟同志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教导员;
免去成 俊同志市接待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奚 盛同志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朱洪伟同志市新闻出版局局长职务;
免去王万鹏同志市文化广电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丛瑞娟同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待遇;
免去周国忠同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职务,保留原待遇;
免去虞佳伟同志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大队长职务,保留原待遇;
免去钱国财同志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教导员职务,保留原待遇。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