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溧阳市实验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溧阳市实验小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引领办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实验小学办成服务儿童生长的完美时空。
第四条 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以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的、一流的现代名校为奋斗目标。
第五条 学校校训:“择善而行”。
第六条 办学理念与行动指南:在传承与发展的基础上,
以“教育即服务、游戏、生长”为理念,系统建构溧阳市实验小学儿童课程,因材施教,立德树人,把“守时”、“自立”、“互助”等品质根植于儿童内心,形成绿色、多元、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让每个学生成为“有童趣、能自主发展、会关心”的中国公民,倡导每个教师成为有专业尊严的研究者,做好学生的人生导师。
第七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3月12日。学校校歌是《溧阳实小之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学校由溧阳市教育局主管,校长由溧阳市教育局任命,下设课程管理中心、学生发展中心、课程研发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责任制。校长是学校行政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
第十条 校长享有以下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推荐副校长,有权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有权安排和调整行政人员与教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有权提出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申请和实施方案。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根据预算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四)招生权。在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招生,保证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的前提下,校长有权按规定自主招生。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并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校园校舍、设施装备的建设。
(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对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议。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其它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其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和《中小学校园管理十项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进行教育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举办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等。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作为该年级师生的管理组织。级部主任在本年级范围内,在行政、教育、教学诸方面对校长全面负责,对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全面负责。级部主任接受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各教研组均设组长,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长以学科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对校长负责,接受课程管理中心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提高学校特色项目的建设。学校执行《常州市小学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征订教材及学习资料,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负担。
第二十六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七条 组织期末考试,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科目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禁止有偿家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纪律制度。
第三十二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行政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责任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据《溧阳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由市教育局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暂行办法》,严格按照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发文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七条 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定期检修教学设备,做好教具等统筹发放与回收,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八条 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整洁、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检查统计、疾病防治及教学卫生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第四十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各项应急预案,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按规定落实评聘分开。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九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或流动解聘等处理。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群团组织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工文体活动,学校按上级规定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检。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五十六条 为促进学生自主管理、自我教育、自主发展,学校成立学生自治委员会,班级推行学生自治管理。学会自治自理自省,即学会生活、学会学习、学会合作。
第五十七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现有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每个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六十条 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协同家庭、社会组成教育网络,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参与学校的管理和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
第六十二条 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 家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参观学校和课堂。
(四)被任何教职工礼貌对待。
(五)知晓孩子在校各方面的表现。
(六)享有法律法规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七条 家长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监护人的各项职责。
(二)参与家校互动活动,尽其所能为孩子的个性发展提供帮助。
(三)支持孩子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四)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在做事做人方面,做孩子的表率。
(五)维护学校、教师声誉,妥善处理家校关系。
(六)建设和谐书香家庭,处理好家庭关系,为孩子营造健康的家庭生活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章程的修改由校务会议提出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溧阳市实验小学第七届九次教代会通过,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溧阳市实验小学校长室。
溧阳市实验小学
2015年9月14日